新疆法医鉴定毒物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新疆法医鉴定毒物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毒物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从事新疆法医鉴定毒物业务的条件: 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新疆司法鉴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法医鉴定毒物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新疆法医鉴定毒物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法医鉴定毒物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新疆法医鉴定毒物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推迟或暂缓受理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委托的情形: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委托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但委托人能够补充完成、齐全的。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委托因某些原因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委托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新疆法医鉴定毒物委托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