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非确定性意见: 极可能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极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非确定性意见: 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较高的意见,仅次于“极可能同一”,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法医临床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案后样本:指案件发生或争议之后形成的样本,案后样本包括案后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同期样本:指与检材标称的日期相同或相近的自然样本。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历时样本:指不同时间制作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的自然样本。历时样本的时间跨度一般要求包含检材标注的日期,并尽量涵盖检材称注的日期至争议日期这一段时间范围。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审核笔迹样本的数量时要注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样本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样本的来源、书写人是否确定等。
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乌鲁木齐法医临床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