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计算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新疆司法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不符合《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非确定性意见: 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非同一 ”,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 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意见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无法作出鉴定意见; 无法作出鉴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虽然乌苏计算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