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虽然库尔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库尔勒司法鉴定程序公开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库尔勒司法鉴定价格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新疆法医鉴定的内容及结论。库尔勒司法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库尔勒司法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库尔勒司法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在法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很多,在尸体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无名尸体、凶杀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体毁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尸、车船及飞机失事遭致多人伤亡、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等都需要进行个体识别。活体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骗敲诈或追捕罪犯等也要进行个体识别,以确定身份。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库尔勒司法鉴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库尔勒司法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非确定性意见: 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非同一 ”,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 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意见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库尔勒司法鉴定受理业务鉴定结论时无法作出鉴定意见; 无法作出鉴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导致歧义。